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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27 13:36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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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“伪私募”非(fei)法募资近80亿元?!“两高”发布(bu)典(dian)型案例,打击私募基金犯罪,公司,投资,集团

12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“两高”),联合发布(bu)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(dian)型案例。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(yi)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,进一步明确(que)司法标准(zhun),加(jia)强办案指导。

“两高”表示,下一步将持续加(jia)大对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(du),用足用好现(xian)有法律和司法解释(shi),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。加(jia)强与行政监管部门(men)、公安机关等部门(men)的协作配合,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,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。更加(jia)注重(zhong)能动司法,对在办案过(guo)程(cheng)中发现(xian)的私募基金行业治理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加(jia)强调(diao)查研究,提出加(jia)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(jian)设的司法建(jian)议(yi),助推行业治理,更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、维护金融安全。

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、合规投资、诚信经营

该批典(dian)型案例共5件,包括(kuo)了苏某明等人非(fei)法吸收公众存款案;中某中基集团、孟某、岑某集资诈骗案;郭(guo)某挪(nuo)用资金案;郭(guo)某、王(wang)某职务侵占案;胡某等人非(fei)国家工作人员受贿(hui)案。

5件典(dian)型案例涵(han)盖了非(fei)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(hai)投资人利益的挪(nuo)用、侵占、商业贿(hui)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。

以“苏某明等人非(fei)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”为例,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,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、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,先后成立(li)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、深圳弘某汇富贰号(hao)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,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,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(ta)人合作开发的实情,发行私募股(gu)权类(lei)基金产品5只(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(hui)备案)。

苏某明指使高某、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,召开产品推介会(hui),通过(guo)其他(ta)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、同行业从业人员帮(bang)助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(hui)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,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(guo)“拼单”“代持”等方式突破(po)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,由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(yi),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(gong)无限连(lian)带责任担保,约定年利率10%至14.5%的回报,变相承诺(nuo)保本付息。

苏某明、高某、贺某等人通过(guo)上述方式共非(fei)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.999亿元。

上述资金进入合伙企业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,各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混(hun)同,由苏某明统一支配使用。其中,以募新还(hai)旧方式兑付本息1.5亿余元,用于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1.3亿余元,用于苏某明开发的其他(ta)房地产项目1.2亿余元,用于购买建(jian)筑材料1.01亿余元,用于支付员工薪酬提成、公司运营成本及归(gui)还(hai)公司债务0.9亿余元。

因资金链断裂(lie),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。截至案发,投资人本金损(sun)失4.41亿余元。

2021年5月20日、9月1日,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(fen)别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苏某明、高某、贺某犯非(fei)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对苏某明判处有期徒(tu)刑五(wu)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对高某、贺某分(fen)别判处有期徒(tu)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继续追缴违法所(suo)得。三名(ming)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(su)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公安机关、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87万余元,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明对他(ta)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(ming)投资人利息、分(fen)红、佣金、返点费等,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(hai)投资人。

又如中某中基集团、孟某、岑某集资诈骗案。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(gong)应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某中基集团”);被告人孟某,系中某中基集团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;被告人岑某,系中某中基集团总经理;被告人庄(zhuang)某,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(已死亡)。

2015年5月,孟某注册成立(li)中某中基集团。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,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(zhi)接负(fu)责的主管人员孟某、岑某、庄(zhuang)某,通过(guo)实际控制的上海(hai)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檀某公司”)、上海(hai)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洲某公司”)、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辉某集团”)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云某公司”)等10多家公司,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(mo)式,围(wei)绕(rao)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、发行、销售及投融资活动。

孟某、岑某、庄(zhuang)某指使檀某公司、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(ke)公司股(gu)权为名(ming),使用庄(zhuang)某伪造的财务数据、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,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(fen)为数个基金产品,先后以檀某公司、洲某公司、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,发行39只私募股(gu)权类(lei)基金产品。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(hui)登记为私募股(gu)权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,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(hui)备案。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“辉某集团”等3家“辉某系”公司销售。孟某、岑某指使“辉某系”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(hui),召开金融论(lun)坛、峰会(hui)酒(jiu)会(hui),随机拨打电话,在酒(jiu)店公共区域摆(bai)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(hui)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,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(jing)的中某中基控股(gu)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(han),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,变相承诺(nuo)保本保息,超出备案金额、时间,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,累计非(fei)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.81亿余元。

募集资金转入空壳(ke)目标项目公司后,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,由孟某、岑某任意(yi)支配使用。上述集资款中,兑付投资人本息42.5亿余元,支付销售佣金、员工工资、保证金17.1亿余元,转至孟某、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(hui)霍消费3.9亿余元,对外投资17.5亿余元。中某中基集团所(suo)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(sun)状态,主要依靠募新还(hai)旧维持运转。截至案发,投资人本金损(sun)失38.22亿余元。

2022年11月30日,上海(hai)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,判处孟某、岑某无期徒(tu)刑,剥夺(duo)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被告人庄(zhuang)某在法院审理过(guo)程(cheng)中因病死亡,依法对其终止审理。孟某、岑某提出上诉(su)。2023年3月13日,上海(hai)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(su),维持原判。公安机关、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,查封、扣押房产、土地使用权、公司股(gu)权数十处。判决生效后,上海(hai)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(mai),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(hai)投资人。

“两高”指出,上述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(yi)义,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“红线”“底线”,教育(yu)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、合规投资、诚信经营。此外,5件典(dian)型案例有的通过(guo)立(li)案监督(du)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(su);有的通过(guo)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(guo)程(cheng)中的挪(nuo)用、侵占犯罪;有的积极追赃挽损(sun),不让犯罪分(fen)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。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、情节,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,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(du),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
多措并举惩治私募基金犯罪

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(si)检察厅负(fu)责人表示,检察机关始终将依法惩治私募基金犯罪,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摆(bai)在履职尽(jin)责的重(zhong)要位置,在坚(jian)持依法办案的同时,及时明确(que)执法司法标准(zhun),为私募基金行业依法规范经营及依法完善监管提供(gong)法治保障。

2021年至今,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(su)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。2022年、2023年,最高检挂牌督(du)办两批16起重(zhong)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,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(su),5起已作出判决。此次发布(bu)的郭(guo)某、王(wang)某职务侵占案即是第一批督(du)办案件。

“目前最高检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,进一步明确(que)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(zhun)。”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(si)检察厅负(fu)责人表示,2022年4月,最高检会(hui)同公安部联合发布(bu)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(li)案追诉(su)标准(zhun),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(fei)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、挪(nuo)用资金、职务侵占等罪名(ming)的立(li)案追诉(su)标准(zhun)予以修订。检察机关把追赃挽损(sun)贯彻办案全过(guo)程(cheng),坚(jian)持“应追尽(jin)追”原则(ze),通过(guo)“一案双查”洗钱犯罪线索、商业贿(hui)赂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,尽(jin)最大可能帮(bang)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(sun)失。

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过(guo)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(hui),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(fu)责人指出,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(kuo)两个方面,一是资金募集端,以非(fei)法集资类(lei)犯罪为主,也有部分(fen)诈骗类(lei)犯罪;二(er)是资金使用端,涉及挪(nuo)用资金、职务侵占、操纵证券市场(chang)等犯罪。

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,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(fu)责人表示,最高法始终坚(jian)持从严惩处私募基金犯罪,依法应当重(zhong)判的坚(jian)决予以重(zhong)判,充分(fen)发挥(hui)刑法的震慑作用。同时坚(jian)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重(zhong)点打击组织、策划、指挥(hui)者和非(fei)法利益的主要获得者,对于受指使参与的初犯、偶犯从轻处罚,对于积极退(tui)赃退(tui)赔或者自行化解风险并取得良好效果(guo)的,依法从宽处罚,确(que)保政治效果(guo)、法律效果(guo)和社会(hui)效果(guo)的有机统一。

同时,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(bu)了修订后的《关于审理非(fei)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shi)》,进一步明确(que)非(fei)法集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(zhun)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,为打击私募基金非(fei)法集资犯罪提供(gong)了法律政策依据。并且,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证监会(hui)近年来持续加(jia)强沟通协调(diao)、协作配合,就私募基金所(suo)涉非(fei)法集资、挪(nuo)用资金、职务侵占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(lun)证,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,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,形成强大工作合力,确(que)保打击有力、惩治有效。注重(zhong)统筹(chou)做好案件审理、追赃挽损(sun)、财产处置、维护稳定等工作,妥善处理重(zhong)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,始终将追赃挽损(sun)贯穿案件审判处置全过(guo)程(cheng),最大限度(du)减少投资损(sun)失,有效防范化解重(zhong)大金融风险,牢牢守(shou)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,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。

将追赃挽损(sun)贯穿于办案全过(guo)程(cheng)

“两高”表示,下一步将持续重(zhong)点加(jia)大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(du)。

一是将持续加(jia)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(du)。准(zhun)确(que)认定“伪私募”,对以私募为名(ming)实施非(fei)法集资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不能让犯罪分(fen)子穿上“私募”的伪装而逃(tao)避法律的制裁;正确(que)区别各类(lei)私募产品结构和性质,对于以隐蔽手段侵占、挪(nuo)用私募基金财产、资金的,准(zhun)确(que)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不能让广大的受害(hai)投资者因为复杂的金融结构而“求(qiu)助无门(men)”。将追赃挽损(sun)贯穿于办案全过(guo)程(cheng),注重(zhong)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,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(du),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、退(tui)赃退(tui)赔工作,最大限度(du)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(sun)失。

二(er)是加(jia)强与证券监管机构、公安机关等部门(men)的协作配合。各级检察机关加(jia)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、线索移(yi)送(song)、会(hui)商研讨、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;各级人民法院、检察机关加(jia)强与公安机关在引导侦查、明确(que)指控证明思路(lu)、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讨和合作,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,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。

三是助推行业治理。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对办案过(guo)程(cheng)中所(suo)反映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、投资运作以及行业治理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通过(guo)制发检察建(jian)议(yi)、司法建(jian)议(yi)、及时发布(bu)典(dian)型案例等方式,提出加(jia)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(jian)设的意(yi)见建(jian)议(yi),惩犯罪治已病,防犯罪治未病,助推行业治理,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、维护金融安全。

责编:朱雨蒙

校对:彭其华

发布(bu)于:广东省(she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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